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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与湖南省高院共同召开音像制品和音乐作品司法保护研讨会

2010-12-16 4025

    2010年12月8日,我会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沙共同召开音像制品和音乐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问题研讨会,我会的领导和来自湖南省高院和各地市法院的法官、湖南省版权局、长沙市执法局的领导及各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针对音像制品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司法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诉讼主体资格、证据审查和赔偿标准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我会常务副理事长、总干事王化鹏发言认为,目前以音集协为主体的集体管理模式是中国卡拉OK版权收费的一种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通过集体管理这种模式,我们可以代表大多数权利人维权,而在此前,权利人只能独立维权,这对他们而言是不容易完成的事情。”王化鹏认为,通过集体管理模式,司法机关能够避免无休止的个体维权,从而节约司法资源,“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机关对集体诉讼与个体诉讼应予以区分,在诉讼主体、证据审查、赔偿额度等方面给集体诉讼以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曹道成表示,已经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侵权诉讼,但如果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合同约定诉权保留,权利人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我会提出的司法实践中应支持集体管理组织发展的主张,曹庭长表示理解和支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余晖表示,拒不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对已经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的使用人提起的法律诉讼的案件,要充分考虑到侵权使用人没有侵权故意,要大大降低这类的侵权赔偿,以支持集体管理的发展。到会的法官还对证据保全、赔偿标准、公证证据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曹道成庭长表示,省高院将在此次研讨会的基础上,对包括权利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证据审查、赔偿标准在内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并尽快制定相关指导性意见下发,为规范全省音像制品与音乐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提供政策依据。
 


音集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