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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正版化经营之路有多远?

2012-05-24 6276

    随着有“全民爱好”之称的卡拉OK经久不衰和风靡盛行,与之伴生的是KTV行业经营的火爆。从路边简易的一元点歌到迎合大众的K歌房,再到豪华的KTV包间,对于经营者而言音乐作品一度是“免费的午餐”。然而,随着近年来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音乐作品权利人向KTV经营者维权的行为也日益增多。
    2011年底,福建省厦门市38家KTV经营者被集体起诉要求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近日,厦门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妥善处理了侵权纠纷。这起案件向社会再次昭示:KTV行业正版化经营是必由之路,著作权集体管理亟待加强。
  事件缘由:
  维权大战 终止“免费午餐”
  2009年,厦门的8家KTV经营者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北京天语同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每首歌赔付1万元,这在厦门KTV界引起了震动。
  厦门的索赔事件并非孤例,而是有着直接的社会背景。上世纪90年代,我国颁布了旨在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著作权法,然而KTV经营者却一直享用着免费的音乐“午餐”,歌曲的版权使用费始终不在其经营成本列表中。200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的成立改变了这一格局。
  是年,音集协以保护权利人利益为由,在全国范围内开启了向KTV经营者收取歌曲版权使用费的诉讼大战。从2008年10月开始,音集协对北京地区的百家KTV提起了侵权之诉。至2011年底,这批案子已经审结,有44家KTV被判侵权,总判赔额逾300万元。
  在陡变的经营形势和诉讼面前,厦门的KTV经营者坐不住了:每家KTV的曲库里至少都有两三万首歌曲,如果按每首歌1万元的标准就是上亿元的赔偿,这无疑是天文数字。
  这场官司打下来,结果以KTV经营者败诉或和解而告终,许多KTV经营者与音集协根据音集协公布的《关于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标准的公告》签署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按指导价9.3元/包厢/天缴纳使用费。
  一波三折:
  已交版费 又被个体起诉
  与音集协签订服务合同后,被起诉的这几家KTV以为形势峰回路转,“交款大吉”了,可令他们没想到的是,2011年底,赔钱不到三年,他们和其他同行共38家以相同的理由又被推上了被告席。
  不过,与2009年讼争不同的是,原告不是音集协这类集体管理组织,而是没有加入组织的个体权利人。他们通过授权福州某版权代理公司起诉,要求每家经营者停止使用并删除侵权的音乐作品,并按每首1000元赔偿经济损失。
  KTV经营者们无奈中显示了愤懑:“刚交了集体的,又要被个体索赔,这怎么经营啊!”
  让他们稍感欣慰的是,这次诉讼音集协主动站出来为他们聘请律师打官司。因为,按照之前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交费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之内,因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由音集协负责解决。
  赔偿判决:
  依类区分 实施不同责罚
  厦门中院在受理该群体案件后进行了认真审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将KTV经营者侵权行为分成了三种类型,并作出了不同的赔偿判决。
  类型一:已向音集协交费并主动删歌的支付3000元
  厦门中院认为,由于音集协并没有统一的曲库和具体管理的曲目详单,经营者的曲库共有数万首音乐作品,要在如此海量作品中对非会员作品予以甄别,存在现实的不可操作性。经营者在向音集协交纳使用费后,使用有合法来源的曲库,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算故意侵权,所以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其公开放映个体权利人的作品,客观上损害了个体权利人的利益,应停止侵害行为。鉴于个体权利人为维权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法院判令这类KTV经营者向个体权利人支付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
  类型二:未向音集协交费但主动删歌的每首侵权歌曲赔偿300元
  另外一类经营者未向音集协交费,但点唱系统来源合法,且被起诉后主动删除了歌曲。对此类经营者,法院判令这类经营者按每首侵权歌曲300元的标准,向个体权利人赔偿损失。
  厦门中院认为,这类经营者虽然点唱系统的来源合法,但并未取得系统中曲库作品的放映权,对自己是否享有点唱系统中的作品的放映权疏于注意,因此对侵权行为负有过错。不过,经营者基于信赖曲库来源,又无能力区分曲库中海量作品的权利主体,而且经营者收到应诉材料后立即删除了作品。因此,经营者对个体权利人作品不属侵权故意,更非恶意。
  类型三:既未向音集协交费又不应诉删歌的,每首侵权歌曲赔偿1000元
  第三类经营者是,既没有向音集协交费,个体权利人起诉后,非但不出庭应诉,连诉讼材料都不接收,也不删除侵权歌曲。
  厦门中院一审支持了代理公司的诉求,判令这类经营者按每首侵权歌曲1000元的标准,向个体权利人赔偿损失。
  
恪守“两便” 追求共赢
  ■连线法官
  针对目前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问题,记者专访了上述案件的主审法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刘新平。
  刘新平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区别于个人管理的功能和作用在于‘两便’,既方便权利人行使权利,又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只有这样集体管理组织才能真正发挥在权利人、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也只有这样集体管理组织才能走出目前的困境健康发展。”就如何达到“两便”效果,刘新平支了“五招”:
  第一招:科学设置管理组织。国际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置模式大致分为三种:综合式、作品类别式、权利类别式。各种管理组织在管理效果上各有利弊:综合式的优点主要在于便于统筹权利人的整体利益,也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不足在于高度垄断,使用者和终端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不利;作品类别式和权利类别式的优点在于对权利人的特定权利保护有利,但不方便使用者使用,不利于作品传播。目前的作品类别式管理模式已经产生了管理对象混淆的问题,如中音协和音集协对音像作品的管理就存在职能交叉问题。
  刘新平建议,为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混乱,在管理组织的设置和职能划分上应贯彻“两便”原则,做到一类作品一个管理人,杜绝多重管理或交叉管理。建立垄断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无论是对著作权人、作品使用人还是集体管理机构本身,都是有现实合理性的。
  第二招:准确定位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是非盈利性社团组织,因此其管理活动属于民事活动,非行政管理行为。既然是民事行为,就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无需行政权力强行介入,“政府在发展自治组织的过程中,只能是参与、协商、指导,决不能包办、替代、干涉”。卡拉OK收费事件中,中音协和音集协受行政干预的色彩浓重,效果适得其反,在今后的运行管理中应当引以为鉴,汲取教训。
  第三招:协商确定收费机制。版权收费是实现版权分配正义的基本手段,是调节创作和使用最有力的杠杆。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既要激励创作,保障创作者财产分配权利,也要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实现作品对繁荣文化、传播思想的社会价值。刘新平认为,确定收费标准和办法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必须运用市场的杠杆予以调节。在作品使用消费过程中,集体组织、使用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建立的是买卖关系,价格就应当根据作品质量和供求关系等市场因素来决定,而不能由政府来强制定价。
  其次,著作权本质为私权,其权利处分应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作品使用费标准应当由集体鼓励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以及终端消费者协会共同协商制定。
  再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符合国情。现阶段,我国的文化艺术发展水平仍然相对落后,社会公众版权意识相对淡薄,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也比较低,因此集体管理组织向相关行业收费必须循序渐进,在社会经济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更加富裕、知识产权意识逐步树立的同时,不断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化收费手段。
  第四招:公平确定分配机制。刘新平介绍,曾有媒体披露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自2007年起对卡拉OK收取的高达8000万元的版权费未到达版权所有人手中,而其中50%的金额却成了音集协的管理费用,这一情况折射出目前集体管理组织收入分配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收费成本如何管控;二是版权收入如何分配。“集体组织在改进管理方法、创新收费办法的同时,还应当让收入和成本开支情况更加公开、更加透明,方便社会公众和会员监督。分配方案事关会员切身利益,不能简单地以作品使用情况这一难以确定的主观标准作为分配原则,应当将使用情况客观化,完善作品使用情况信息登记和查询系统,使会员收入多少的原由一目了然,从而避免分配不公和对分配不公的合理怀疑。”刘新平建言。
  第五招: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方面,目前主要的问题有:一是类似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大量存在;二是在国际合作方面,仍有众多的营利性机构从事境外著作权管理业务。游离于五家合法登记的集体组织之外的机构,由于个体权利的取得有合法来源,符合有关民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所拥有或管理的著作权为合法权利,要禁止其进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市场,法律上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尤其在个案合法性的审查判断上,无论其权利来源系信托、代理还是受让,都很难否定其权利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市场准入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手段来解决。
  刘新平阐述,解决市场准入问题应采取的立法手段:一是在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法中严厉禁止从管理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中牟利,无论管理权利的来源是否合法,从而形成不愿为集体管理的约束机制;二是在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法中严格限制接受信托、代理等方法管理他人作品的数量,明确规定构成集体管理行为的作品及权利的数量,迫使相关业者不得为集体管理。
 
 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任重道远
   ■记者观察
  针对KTV行业出现的经营问题,记者在走访厦门市娱乐行业协会和部分卡拉OK经营者后发现,造成这种侵权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卡拉OK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尊重创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习惯了“免费午餐”的模式,存在侥幸心理;对曲库中歌曲著作权的审查缺失,购买点唱设备及系统时未加以审核,或者任意添加新曲目;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及歌曲作品收费机制不了解,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购买正版歌曲。
  从另一个层面分析,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管理的实效还不尽如人意。虽然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著作权,但由于相应的法规没能及时出台,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发展步履蹒跚,主要表现在:组织数量少、组织会员少、组织收入少。
  自首家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年成立至今,我国共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组织,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去甚远。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至今近20年,会员仅有5300多人,管理的音乐作品20余万首。而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商协会(ASCAP)早在2007年8月会员就多达33万多名,管理的音乐作品近800万首,几乎同期,德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GEMA)拥有会员约6万名,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拥有近1.5万名会员。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立至今收入8000多万元人民币。而早在2005年,美国ASCAP仅授权收费总收入就达7.49亿美元,其中分配给会员6.45亿美元。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滞后,直接导致了音乐作品权利人和使用人均不满意的两难境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自成立以来,一直为收费难所困扰,使用者主动交费的屈指可数,多数收入须借助于行政和司法维权的方法取得,收费收入少、收费成本高。由于长期以来权利人从集体管理组织中没有得到预期的经济利益,以至权利人(会员)普遍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不满意,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维权活动也漠不关心。正如一位唱片公司人士所言,收取版权费是件好事,但我们不知道好在哪儿?
  由于长期以来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淡薄,习惯于享用免费的午餐,加之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缺乏协商机制、收费收入分配不公开、不透明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机制、体制上的不合理因素,作品使用者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收费一直普遍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
  由此可见,健全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是一项迫切而又需要长期坚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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