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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在京召开

2017-02-08 15143

      2016年10月19日,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日本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COD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联合举办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人员一致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录音制作者是音乐供给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重要主体,也是一个独立的文化行业。作为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其能否在投资回报和利益分配上达成均衡,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的权利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没有赋予其广播权和表演权。


      但在世界范围内,截止2015年,全球有147个国家在不同范围和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也就是说,这基本成为一个国际公认的标准。那么,广播权和表演权为世界各国唱片业带来了哪些贡献?如果法律把这两种权利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对我国音乐产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IFPI亚洲区总裁洪伟典、音集协总干事邹建华等30余位来自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中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音乐、版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就此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洪伟典在演讲中表示,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是繁荣中国音乐产业的一个新机遇。他对此做了详细介绍,在数字环境下全球传统唱片业一直在不断地下降,直到2015年才出现逆势上涨态势。据统计,2015年全球音乐产业销售总规模达150亿美元,较2014年上涨了3.4%。其中有打击盗版效果明显的原因,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全球唱片公司来自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授权收入在逐年持续增长。据IFPI统计,从2000年(当年全球音乐产业销售总规模达23.2亿美元)占比不到2%,升至2015年的15%,可以说来自广播权和表演权授权收入救了整个唱片行业。目前大多数亚洲、欧洲、北美国家都已在法律上赋予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演出权。


      为什么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这两项权利?洪伟典介绍说,这和唱片业的性质有关。与其他产业不同,唱片业的投资一般会把近30%的投资成本用于培养新的演唱者,而其他行业的成本投资仅占5%-15%,即唱片业投资风险要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再者由于在数字时代传统唱片销售的急剧下滑,唱片公司收回成本往往大多来源于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的授权收入。例如在澳大利亚,唱片公司通过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拿到的收入占唱片总收入的29%和66%;新西兰是64%和31%;印度是19%和79%;马来西亚是26%和64%;菲律宾是33%和64%;泰国是38%和61%;中国台湾地区是56%和43%。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韩国:2009年,韩国在世界唱片业排名第19,2015年已经上升至第8。目前亚洲地区非常流行韩国音乐,其背后有很多原因,其中之一就是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在不断地修法。目前韩国唱片公司通过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授权拿到的收入已经占唱片总收入的40%和5%。所以,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对全球音乐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当然,对中国同样甚至更加重要。


      音集协总干事邹建华在致辞中表示,音集协作为音像权利人的组织,自2008年成立以来就不断倾听到音像制品作者和产业界代表呼吁,要求通过立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给予录音制作者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传统唱片业的销量急剧下滑,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表演权对于整个音像产业的发展甚至生存都变得至关重要,因此对于这两项权利的立法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作为权利人组织,音集协会责无旁贷地推动广播权和表演权的立法、修法工作。”


      不同于录音录像制作者,我国音乐作者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早就享有了广播权和表演权两种权利。那么这两种权利为音乐人带来怎样的收益呢?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总干事助理朱严政在会上表示,由于在法律上赋予音乐著作权人广播权和表演权,所以音著协在行使这两项权利时为权利人带来了不容小视的收益。在2015年音著协收取的1.7亿元版权使用费中,表演权收入占41%,达7000万人民币左右;广播权占23%,约4000万元;信息网络传播权占21%。朱严政介绍说,“音著协行使的四项权利中,表演权和广播权是其中最核心权利,我们称为两大支柱。”所以,表演权和广播权对全球音乐词曲作者来讲,也是最核心权利,对唱片业而讲同样是非常重要的权利,事关生存和发展。


      日本唱片业协会(RIAJ)版权契约部部长楠本靖介绍了该协会的收入和分配情况,他总结说,向广播组织收取的广播权和表演权使用费已经占RIAJ集体管理最大部分。


    既然广播权和表演权对于录音录像制作者来说至关重要,那么,我国在修订《著作权法》过程中业界是否在此方面有所考虑呢?其实,在我国,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呼吁由来已久。自2007年起,中国音像界就发出了‘尽快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呼声,也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2007年9月,国家版权局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调研工作,认真调研了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问题。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稿),同年7月、10月又公布了《修改草案》第2稿、第3稿,增加了肯定录音制作者获取二次获酬权的内容等。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家版权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涉及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权利。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许炜处长在演讲中认为,修订现行《著作权法》核心问题是利益平衡问题,即唱片业与广电业、影视娱乐业怎么在新技术条件下达到新的利益平衡。第一,先确定这个权利是排他性权利还是单纯的获酬权?第二,权利主体问题,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两个利益相关方都有这个权利吗?还是只有录音制作者有这个权利?第三,权利内容,是广播权和表演权都规定?还是规定一个就可以了?第四,权利行使的问题,是不是允许这个权利可以个别行使?还是必须采取集体管理的方式来进行两项权利使用费的收取?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国家把这个权利指定给集体管理组织了。第五,外国人适用问题,国民待遇原则或者对等原则,在将来的法律里是不是要强调,这些都需要法学界深入考虑。


      音乐版权良好生态环境的形成需要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此次在北京召开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研讨会”再次集中发出了法学界、音乐界加快修法进程、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急迫呼声。


2017年2月8日

(本文原载于《中国版权》2016年第6期) 作者:肖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