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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通过与我会签订权利许可使用合同,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从而达到合法使用。为了方便全国各地KTV经营者付费,我会在各省设立许可业务办公室作为与KTV场所经营者的沟通联络机构。各许可办公室的许可专员持证上岗,负责与卡拉OK场所经营者沟通著作权许可收费事宜。



支付版权使用费是KTV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依照《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KTV经营者使用音像作品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且必须支付给权利人相应的著作权使用费。


我会所管理的权利种类涵盖音像节目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以及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KTV经营者使用歌曲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且必须支付给权利人相关的报酬。否则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甚至是行政、刑事责任。

KTV经营者在依法支付版权使用费后,可以享受的服务主要包括:
(一)合法使用由权利人授权我会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我会将给KTV经营场所颁发著作权许可使用证书,KTV经营场所可以实现合法经营。
(二)在其经营范围之内,因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将由我会负责解决;
(三)有权享受我会适时推出的提供正版曲库内容的服务。
(四)在媒体上对先行交费的KTV经营场所进行宣传,树立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的品牌形象。
(五)优先推荐与唱片公司共同举办各类宣传推广活动。如使用合法版权歌星签名会、地区卡拉OK歌唱比赛等。

终端和包房的概念基本一致。一般情况下,每个包房有一个终端,但某些较大的包房会有2个或2个以上的终端,为使收费标准更加公平、合理,采取按终端计费的方式。

不是。KTV收费标准每年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我会每年都会对不同地区的各种类别的卡拉OK歌厅进行抽样计次调查,结合各地区每年的新情况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KTV收费标准。我会将在我会的网站上公布当年的KTV收费标准。

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卡拉OK场所收费标准为12元/房间/天,同时公告还提出“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目前的KTV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告的精神,结合文化部《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经过对不同地区的各种类别的卡拉OK歌厅抽样计次调查后,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综合制定的。

一般选择该连锁店的总部所在地,由该连锁店的总部和协会在当地许可业务办公室办理许可事宜,可代表所有连锁店统一交费。连锁店也可以选择由总部直接和协会总部商谈交费的标准和原则,然后由各地的连锁店到协会在当地许可业务办公室办理。

一方面,由于著作权人存在分散的特点,单个的权利人很难对海量的使用者进行逐一授权。

另一方面,KTV经营曲库里通常有数万首歌曲,如果没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想逐一获得曲库里数万首歌曲的授权从而实现合法经营将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KTV经营者将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为了有效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与被许可的问题,有必要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搭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一座桥梁。

我会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根据权利人授权许可他人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目前我会不仅努力促使卡拉OK场所合法使用音像节目,而且也在因特网、电脑伴唱机、手机电视、展览会等使用领域开展许可工作。欢迎各相关领域的使用者联络我会解决版权问题。

我会管理的音像节目包括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